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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法执字第92号

黎映辉、杨彰亮行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映辉,杨彰亮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黎映辉,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杨彰亮,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映辉与被执行人杨彰亮行纪合同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杨彰亮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金波

审 判 员 周敬波

审 判 员 刘超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刘加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