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黎映辉,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杨彰亮,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映辉与被执行人杨彰亮行纪合同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杨彰亮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金波
审 判 员 周敬波
审 判 员 刘超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刘加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