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和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武淑珍,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王守国,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武春利,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武淑珍、王守国、武春利银行存款273001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