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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1953号

青阳县华鑫电器厂与汪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阳县华鑫电器厂,汪友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953号

原告:青阳县华鑫电器厂,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丁桥村。投资人:王胜宝。

被告:汪友利,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青阳县华鑫电器厂与被告汪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阳县华鑫电器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青阳县华鑫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吴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