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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214号

朱建勋与被执行人郭伟、康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某,郭某,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被执行人郭某,男。被执行人康某某,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郭某、康某某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康某某立即向申请执行朱某某偿还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12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康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2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