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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执290号

杜振萍与被执行人于磊、杨艳、于兆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振萍,于磊,杨艳,于兆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杜振萍,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会计。

被执行人:于磊,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

被执行人:杨艳,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

被执行人:于兆全,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振萍与被执行人于磊、杨艳、于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磊、杨艳、于兆全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景文

审判员  秦利国

审判员  彭 璐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书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