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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877号之一

管松与薛兴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松,薛兴宏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管松,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薛兴宏,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管松与薛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发现薛兴宏所有的车牌号为京Q×××××帕萨特牌汽车一部、苏K×××××大众牌汽车一部、苏K×××××大众牌汽车一部练上半年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薛兴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管部门信息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兆斌

审 判 员  于素权

代理

审判员  孔薛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