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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1796号

原告梁秀文与被告冯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文秀,冯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796号原告梁文秀,女,汉族。被告冯铭,男。

原告梁文秀与被告冯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文秀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晓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