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796号原告梁文秀,女,汉族。被告冯铭,男。
原告梁文秀与被告冯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文秀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晓全 来自
原告梁秀文与被告冯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796号原告梁文秀,女,汉族。被告冯铭,男。
原告梁文秀与被告冯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文秀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晓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