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409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清。被执行人黄霞。被执行人晏资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清与被执行人黄霞、晏资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刘桂清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