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3544号

刘曰飞与刘曰林、刘曰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曰飞,刘曰成,刘曰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544号申请执行人刘曰飞,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金陕世家9号楼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证:612722196912290012。被执行人刘曰成,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尔林兔镇前尔林兔村112号。公民身份证:612722196901132377。被执行人刘曰林,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南大街路西69号,公民身份证:6127221977062500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曰成、刘曰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曰成、刘曰林向申请执行人刘曰飞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杨艳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智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