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060号
原告:丰城市至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新城区金中环B1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丰城市帅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剑光街道人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任翔,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至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城市帅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至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城市帅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至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至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丰城市帅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丰城市至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晓明
人民陪审员 黎 颉
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霞
审 判 员 邹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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