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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40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禹建长、曹恒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禹建长,曹恒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40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

负责人:王俊涛,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贺奇,该行职工。

被告:禹建长,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农民。

被告:曹恒升,男,汉族,1991年5月16日出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禹建长、曹恒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姜丽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