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40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
负责人:王俊涛,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贺奇,该行职工。
被告:禹建长,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农民。
被告:曹恒升,男,汉族,1991年5月16日出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禹建长、曹恒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姜丽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