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蒙继培,居民。被执行人覃渊,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继培与被执行人覃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字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6)桂1226执294号。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蒙继培或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本院调查核实,经对银行网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覃渊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6执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志甫
审判员 谭 军
审判员 何 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玉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