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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746—2号

代建全与张大伟、舒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建全,张大伟,舒春英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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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746—2号申请执行人代建全,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大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舒春英,女,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5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大伟、舒春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代建全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大伟、舒春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大伟、舒春英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大伟的房屋,当该房屋一时难以变现,且被执行人张大伟、舒春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建全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代建全发现被执行人张大伟、舒春英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剑桥

审 判 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