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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281号之一

刘桂珍与刘顺齐、榆林市顺达农牧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珍,刘顺齐,榆林市顺达农牧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女。被执行人刘顺齐,男。被执行人榆林市顺达农牧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顺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刘桂珍与刘顺齐、榆林市顺达农牧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房权证2004字第00097**号和榆林市房权证2004字第00097**号登记在榆林市农牧业机械公司名下的楼梯东边的房屋(1-5层)及负一层属于刘桂珍所有,刘顺齐、榆林市顺达农牧业机械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刘顺齐、榆林市顺达农牧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2016)陕0802执3281号执行裁定书及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榆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协助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尤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