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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民终663号

周兴银、周兴全与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兴银,周兴全,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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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终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兴银,男,生于1969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原告周兴全弟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生,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初宏,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兴全,男,生于1965年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纪建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冰,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郭荣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吉文,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兴银、周兴全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蓥市人民法院(2014)华蓥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兴银在上诉后,未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一审法院通知预交后,周兴银提出了免交申请,因不符合诉讼费用司法救助情形,未获批准。嗣后,周兴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至此,周兴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规定的情形。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规定,

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周兴银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海燕

审判员  杨臣双

审判员  冯 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