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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226号

张自强与章赐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自强,章赐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张自强,保康县××氧气经营部员工。被执行人章赐文。张自强与章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6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章赐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自强借款30万元及利息,定于2016年4月29日前一次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章赐文未履行,张自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经济困难,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26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国刚

审判员  王 喜

审判员  孔令藻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