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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8执388号

曾明林与梅运超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明林,梅运超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8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曾明林,男,1992年12月6日生。被执行人梅运超,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曾明林与被执行人梅运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本辖区银行、车管、房管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梅运超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明林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梅运超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荣

审判员  杭明亮

审判员  孙丽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