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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667号

岳露与龚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露,龚志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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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岳露委托代理人宋娇,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志勇岳露与龚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龚志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执行中,除抵押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称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宜,请求法院暂不处置抵押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行程序,暂时不将龚志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