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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606号

徐某与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606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勤花

审判员  姚 宇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顺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