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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1318号之十一

潜山县佳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金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潜山县佳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318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潜山县佳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五庙乡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罗结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金明,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佳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金明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金明所有的存于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