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88号申请执行人侯旭敏被执行人管耀文本院在执行侯旭敏与管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给付案件款7218.69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王宏让
审判员 王延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