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4697号
原告:王德增,男,195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老染房村老染房屯***号。
被告:刘德林,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桥东村。
原告王德增与被告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希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祥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