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高利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榆林市浩瑞煤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祁亮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利兵与榆林市浩瑞煤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祁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9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4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8执19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生发
审判员 贺武生
审判员 柴小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