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訾敬山,行长。
被执行人:冯守亭,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冯楼村村民。
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冯楼村村民。
被执行人:冯远征,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冯楼村村民。
被执行人:冯修杰,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冯楼村村民。
被执行人:张月刚,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物资局职工。
被执行人:冯修身,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冯楼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守亭、王丽华、冯远征、冯修杰、张月刚、冯修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守亭、王丽华、冯远征、冯远征之妻杨玉凤、冯修杰、张月刚、张月刚之妻王敏、冯修身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