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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2号

孙俊峰与许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俊峰,许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号申请执行人孙俊峰被执行人许安民本院在执行孙俊峰与许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王宏让

审判员  王延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