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刑更270号罪犯阿措,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藏族,文盲,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罪犯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止,于2014年9月1日交付西藏波密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刑1年。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向政府靠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端正改造态度,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听从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措在服刑期间,积极向政府靠拢,认罪服法,听从管教,积极接受改造,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监规监纪,在日常改造中严格约束行为,能够端正改造态度,在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爱护生产工具,节约生产材料。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成绩优秀,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获得百分考核累计为490分;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获得折合计分考核累计70分;计分考核累计392.2分,表扬7次,记功2次,合计总分462.2分,累计表扬7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减刑建议书、西藏波密监狱计分考核台账、服刑人员百分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佐证,罪犯阿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阿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措姆
审 判 员 金华
代理
审判员 付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琼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