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9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洪泽,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县凡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锦文,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岭市腰堡镇荣家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宏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庆,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于洪泽因与被申请人铁岭市腰堡镇荣家屯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民二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于洪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米 继 东
代理
审判员 王 双
代理
审判员 蒋 华 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辛颖(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