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824号原告何黎,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陈跃先,沅江市德宽法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文书。被告沅江市腾达棉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团山街道塞南湖198号。法定代表人周守述,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黎与被告沅江市腾达棉麻纺织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黎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何黎负担。
审 判 长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何 兵
人民陪审员 郭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