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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558号

侯永、高和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永,高和平,李秀娥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侯永,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高和平,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李秀娥,女,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侯永与高和平、李秀娥债权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52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芳

审判员  颜景雷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