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谢益珍,女,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甘广锋,男,壮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陆小青,女,壮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谢益珍申请执行陆小青、甘广锋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小青、甘广锋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陆小青、甘广锋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陆小青、甘广锋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小青、甘广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光席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代理
审判员 任贤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覃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