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2142号
原告:丁颖萱,女,200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法定代理人:段青华,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林,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香生,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丁颖萱与被告罗香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丁颖萱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颖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颖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颖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米青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罗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