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4民初2142号

原告丁颖萱诉被告罗香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丁颖萱,罗香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2142号

原告:丁颖萱,女,200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法定代理人:段青华,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林,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香生,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丁颖萱与被告罗香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丁颖萱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颖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颖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颖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米青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罗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