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杨守忠,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竹林小区**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59********。被执行人朱玲利,女,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竹林小区***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56********。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守忠与被执行人朱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沈 纳
审判员 毛卫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