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吴磊,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申请执行人:刘艳芳,女,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申请执行人:陈连喜,女,193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被执行人:陈岳华,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被执行人:李旭华,女,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执行吴磊、刘艳芳、陈连喜与陈岳华、李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岳华、李旭华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文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