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2924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莒刑一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孙XX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2924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莒刑一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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