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034号申请人李增发,男,汉族,个体,1956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个体,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李增发申请执行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敖日 格乐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琪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