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祥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卫明,经理。被执行人尹国平,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祥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国平交来执行款2662.2元(其中:物业费2370.2元、承担受理费4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2元)给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50元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对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自愿放弃追偿,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陈 展
审 判 员 曾桂文
代理
审判员 唐国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礼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