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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1297号

陈某甲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甲,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财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2执1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