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3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被告李某某被告韦某被告贺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李某某、韦某、贺某某、马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晓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