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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551号

申请执行人李孝堂与被执行人张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孝堂,张月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551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堂被执行人张月宝申请执行人李孝堂与被执行人张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执4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孝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月宝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孝堂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月宝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毅

审 判 员  杨文林

代理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