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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196号

雷来成与雷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来成,雷烨飞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196号申请执行人雷来成,男,生于1971年10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雷烨飞,男,生于1975年10月29日,汉族。雷来成与雷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雷烨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烨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雷烨飞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雷烨飞查找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杨宏宾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