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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恢139号

王亚琳、刘振国与张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琳,刘振国,张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琳。申请执行人刘振国。被执行人张蓉。申请执行人王亚琳、刘振国与被执行人张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亚琳、刘振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蓉给付本金20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王亚琳、刘振国本次申请执行本金20000.00元。被执行人张蓉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亚琳、刘振国本金20000.00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亚琳、刘振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吴皓常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征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