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0年6月1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牛家梁镇赵元湾村*组**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1年7月2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榆阳区人,住本区东沙金阳小区26号楼1单元403室,系文化馆干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7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0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雄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