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121号之一
原告:孙海珍,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张进英,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
法定代表人:谭少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冬、邢九彬,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珍、张进英诉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珍、张进英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珍、张进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珍、张进英2016年10月23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海珍、张进英负担。
审判员 顾 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思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