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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894号

吴国义与常熟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国义,常熟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894号

原告:吴国义。

被告:常熟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湖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公司员工。

原告吴国义诉被告常熟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吴国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国义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