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894号
原告:吴国义。
被告:常熟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湖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公司员工。
原告吴国义诉被告常熟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吴国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国义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