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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执1434号

周碧仙与陈龙债权2016执1434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碧仙,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周碧仙,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陈龙,住从化区。关于周碧仙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龙应清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1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成

审判员  李永强

审判员  朱继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