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3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刚。
委托代理人:陈新红,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峰,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恒哈孜·阿斯哈提。
委托代理人:章宇,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胜靓,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小刚因与被上诉人阿尔恒哈孜·阿斯哈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6)新012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小刚于2016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小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罗小刚已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罗小刚负担,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罗小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再比布拉&mi d dot;加玛力
审 判 员 如斯坦木&mid dot;马合木提助理
审判员 祖鲁非娅&mi d dot;吐尔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