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2155号
原告:乐至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川鄂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陈炳华,总经理。
被告:徐小红,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原告乐至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至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