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8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年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关于年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内黄县支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内黄县支行账号为****内存款915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都怀文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