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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802执3506号

张秀丽与段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秀丽,段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350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被执行人段虎林,男。本院执行的张秀丽与段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段虎林应向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履行如下义务:向张秀丽偿还借款人民币458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600元。但被执行人段虎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小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