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刘官寨210国道西路。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4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偿还人民币164574.6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2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8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雄飞 来源: